太阳成集团tyc234cc“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 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马科中发布时间:2019-05-29浏览次数:866来源:太阳成集团tyc234cc

 太阳成集团tyc234cc“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

 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西师发〔2018〕89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的实施管理,培养师德高尚、教育信念坚定、专业知识扎实、业务化程度高、能够引领中学公司产品改革和具有未来教育家发展潜力的卓越中学教师,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实施卓越中学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76)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要重视师德教育,要将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培养全过程,四有好老师标准、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等人才培养要求细化落实到培养各个阶段,注重培养未来中学教师的职业信念与职业道德。
  第三条 项目实行“3+1+2”“本硕一体化培养模式,即本科阶段学科专业学习 3年、本硕过渡阶段 1 年和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 2 年。完成 4 年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太阳成集团tyc234cc本科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完成 2 年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任务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本硕过渡阶段 1 年为本科阶段,员工按本科生标准缴纳学费。在此阶段,本硕一体生(注:本硕一体生即进入公司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模式的员工,下同)除了完成本科阶段培养任务外,还要修读研究生阶段的相关课程。
  第四条 项目建设采取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思路,确定在学科教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政)6 个教育硕士领域试点招生。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学校逐步扩大试点专业范围。
  第五条 研究生院在每年 6 月向招生专业学院下发年度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推免通知。秋季学期第一周,招生专业学院依据《太阳成集团tyc234cc推荐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从相关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确定本硕一体生初选名单。经专家组面试后,择优录取。正式获得9推免生资格的员工在自愿基础上与学校签订本硕一体生卓越中学教师培养协议书。
  第六条 在本硕过渡阶段,本硕一体生不参加教育实习,先行修读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教师教育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进入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由各专业学院负责按照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培养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本硕一体生培养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公共基础课程、教师教育课程由研究生院负责牵头,会同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教育学院、教育技术学院、心理学院统筹安排;学科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课程由招生专业学院负责安排。
  第八条 本项目由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与太阳成集团tyc234cc附属中学、兰州第一中学、西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等省属重点中学联合实施,建立稳定的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联合培养基地,完善见习、实习、研习一体化的协同育人机制和教育实践体系。
  第九条 实行高校教师和中学优秀教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选聘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兰州第一中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第二附属中学等省属重点中学高级教师担任本硕一体生教育硕士的合作导师。
  第十条 成立学校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计划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全面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作组由研究生院、教务处、教育学院、招生专业学院等部门以及太阳成集团tyc234cc附属中学、兰州第一中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第二附属中学等省属重点中学为成员。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主管公司产品的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学院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招生专业学院经理是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牵头制订本硕一体生培养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单本硕一体生培养任务,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招生专业学院应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学校鼓励招生专业学院积极探索建立体现自身专业特色的卓越中学教师培养机制和模式。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硕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的招生选拔、协同育人、经费投入等方面对实施院校加大支持力度。学校设立项目专项经费,同时积极向省教育厅申请省级财政经费支持。学校根据本硕一体生数量、课程设置、实践教学以及考核评价等情况,以一定比例和标准向招生专业学10院拨付项目建设经费,向太阳成集团tyc234cc附属中学、兰州第一中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第二附属中学等联合培养基地拨付指导费、管理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